关于申请硕士学位考试年限由4年延长至6年的通知
发布人:课程班 发布时间:2012-01-09 16:33
各位同学: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的文件精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研究决定,所有同等学力申请人自通过申请资格审查之日起,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在6年内完成。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否则本次申请学位无效。本规定自2012年起开始执行。
注意事项如下:
1、从2012年起,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年限调整为:6年之内通过所有统考和题库考,7年之内答辩完成。
2、2005级至2008级本来已过期现在可以继续参加考试或参加答辩,无须另行申请,原已提交延期申请的同学,原申请作废。
3、已重新做资格认定的同学,可自行选择以重新认定为准或者是以前的申请号为准,如果选以前的,按照以前的认定时间,考试成绩有效,年限按新规定计算。如果按照新的认定书就以前的成绩无效,但年限相应延长。
4、未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在申请年限内的申请人须在“同等学力信息平台”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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